2016年2月15日,本院作出(2016)浙0903民破1号裁定书,受理被申请人舟山海之格水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之格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截至2016年12月6日,海之格公司管理人共接受申报债权金额
129203288.25元,已审查确认金额合计119342448.26元,尚在审查过程中的债权金额合计77406.42元。截至2016年9月19日,海之格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与构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所有资产均通过司法拍
卖方式处置完毕,拍卖价款为25160000元。目前海之格公司已经全面停业,职工已全部遣散,法定代表人陈伟已经下落不明多时,海之格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变价与分配方案》中也要求海
之格公司不再继续经营。海之格公司系依法设立的公司型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达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二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裁定宣告舟山海之格水产品有限公司破产。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