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健、郑晓梅: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应诉,
逾期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
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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