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浙江新汇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汇田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2月6日裁定受理新汇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
年12月6日指定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担任新汇田公司管理人。新汇田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2月28日前,向新汇田公司管理人(通信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居街226号二楼208室;邮政编码;311400;联系电话:18069798365、15167104465)申报债
权, 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
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
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汇田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汇田公司清偿债务或
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3月14日9时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1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
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
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
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