遆凤洲: 本院受理原告班善佳与被告遆凤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遆凤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班
善佳借款本金七万元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
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万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16)
京0102民初第3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