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鸿伟: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任立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鸿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青法民初字
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黑1223执75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
期满后3日内,应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将对于于鸿伟名下黑M60647欧馒牵引车及挂车
黑M6381进行评估拍卖。自公告期满后10日到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随机选定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委托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选定评估机构。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