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起超、李玉佩、厦门路鑫发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诚维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起超、李玉佩、温连岳、厦门路鑫发
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2015)湖民初字第8980号民事判决书及温连岳的上诉状副
本。本院判决内容如下:
1、李玉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市诚维信商贸有限公司代垫的车辆租金41237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以20619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7日起计至2013年10月27日,以41238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8
日起计至2013年11月14日,以20618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5日起计至2013年11月25日,以41237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6日起计
至实际还款之日);
2、厦门市诚维信商贸有限公司依第一项判决向李玉佩不能追偿的部分,由李起超、温连岳、厦门路鑫发物流有限公司各承担四分之一
的清偿责任。温连岳上诉请求如下:撤销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89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关于上诉人的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温连岳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