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领、刘永法、孔令党、刘芳:本院受理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永聚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豫1328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刘永聚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按月利率9.3‰计算。
二、刘永领、刘永法、孔令党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