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海江:
原告卞宝根诉连海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受理原告卞
宝根的执行申请,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沪0116执342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沪社远评字(2016)第1123号评估报告,自公告
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存放于本市金山区吕巷镇栖枫路1058号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于估价时点2016年10月21日的公开市场价
值为人民币14,400元。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存放于本市金山区吕巷镇栖枫路1058号厂房内的机器设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