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梅川镇底固村227号董学良:本院受理原告吴桂斌诉被告董学良民间借贷一案,因你去向不详,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81民初5071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
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上诉借款的利息,利息利率按每年6%计算,自2014年9月4日计至款
项还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3月29日8时30分在音西人民法庭公开
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