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荣华、姜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荣华、姜建
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贵州省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公司)向原
告支付债务重组本金人民币93,420,000.00元,并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24%/年的收益率支付重组收益直至债务重组本金清偿完毕之日
止(暂计算至2016年9月7日止的重组收益为人民币27,783,266.67元)。2、判令华大公司每日按应付未付的重组收益万分之五的标准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重组本金及收益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9月7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2,118,468.50元)以上两项诉讼请
求金额合计人民币123,321,735.17元。3、判令华大公司以其抵押的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西路荣建大厦负2层至负1层、2层至4
层的房产,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生产路76号的在建工程“熙春景源”项目对其应承担的重组本金、重组收益、违约金以及原告为
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判令姜荣华、姜建华对华大公司应偿还的上述重组本
金、重组收益、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
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等由于诉讼发生的各类费用)及律师费。]、限期举证通知书、举证
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
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