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5日根据江苏舜天利华工贸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舜天利华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舜天利华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3917047M)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1月15日指
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担任舜天利华公司管理人。舜天利华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向舜天利华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舜天集团B座105室)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
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
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舜天利华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舜天利华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
年2月14日上午9点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舜天集团B座107 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上述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
指派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