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盛宏星石材有限公司、北京协升昌商贸有限公司、华隆兴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益泰丰硕商贸有限公司、李梅福、郭奶梅、陈锋、郑清财、苏寿梅、张丽霞、郑辉:本院受理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淀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38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恒盛宏星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
广发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贷款本金2 270 664.88元及其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6年11月1日利息为112 836.98元、罚息为259 625.49元、复利为30 795.43元,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贷款偿清之日止,按照额度贷
款合同、市场贷业务补充协议约定计算);二、被告北京协升昌商贸有限公司、华隆兴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益泰丰硕商贸有限公司、李梅福、郭奶梅、陈锋、郑清财、苏寿梅、张丽霞、郑辉对上述第一项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北京协升昌商贸有限公司、华隆兴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益泰丰硕商贸有限公司、李梅福、郭奶梅、陈锋、郑清财、苏寿梅、张丽霞、郑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
北京恒盛宏星石材有限公司进行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