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珠穆沁旗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债权人、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本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25清终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立案受理蔡贺丞申请西乌珠穆沁旗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铭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并通过摇号方式于2022年4月25日指定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作为华铭公司的清算组,由张海军担任清算组负责人,依法对华铭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现就本案清算事宜作如下公告:
一、华铭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
1、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账册、印鉴、证照、文书、职工名册等资料,提交财务报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费用缴纳情况以及涉诉情况。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当按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做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
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前述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对华铭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华铭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明确债权数额、有无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案债权申报采取邮寄申报与现场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邮寄申报需与清算组联系取得申报方式,现场申报需到清算组办公场所进行申报,邮寄申报向清算组办公地址进行邮寄。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华铭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回财产;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与东二环交汇处“名都和景”2号写字楼五楼;
联系人:刘宝富,联系电话15848155778;李强,联系电话13314882275;张秀芳,联系电话15047807575;马聚欣,联系电话17814318864。
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