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晟能煤炭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车友全(男,身份证号422725197212030816,居住于湖北省远安县洋坪镇余家畈村三组)自述称:2008年3月开始到远安县沁水湾煤炭有限公司上班,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3年3月开始,申请人自觉呼吸困难喘粗气,当时要求进行职业病检查,但遭单位拒绝,该状况一直持续到2015年1月14日远安县沁水湾煤炭有限公司解散井下采煤工才回家休息。2015年4月24日,申请人到远安县中医医院检查肺部,发现肺部弥漫性病变等病症,2015年9月14日又到宜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进一步检查,同年11月4日被该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
申请人在向工作单位远安县沁水湾煤炭有限公司主张工伤职业病保险待遇时,单位拒不处理。只好向远安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但2016年4月27日,远安县沁水湾煤炭有限公司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故申请人依法将远安县沁水湾煤炭有限公司的投资人高家菊和远安晟能煤炭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用工主体,申请工伤认定。
2018年4月13日下午,申请人车友全委托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刘华律师向我局提交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核,我局认为申请人车友全所提交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料完整,决定2018年4月17日受理此案。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该职工是或者不是工伤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关系证明、受伤事实证明等)。逾期未能举证或未能提交有效证明材料,本局将根据《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及《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联系电话:0717-3812091
联系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35号(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408室)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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