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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7/2/16 14:15:23

本院根据刘邦丽、文钦、刘华、刘正安、刘浪、黄琴、吴东奎、罗才炳、蒋廷均的申请于2016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2月9日指定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为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3月16日前,向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永善县溪洛渡镇玉泉社区玉泉七组(永善县环城路电力大厦后面,生态土灶柴火鸡对面);邮政编码:657300;联系人:李维,座机0870-8885325,手机13887095921;联系人:冯金强,座机 0870-8885325,手机1350870034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3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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