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兴文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郦宏生科贸有限公司、山西龙晟包装策划有限公司、山西福中祥商贸有限公司、赵宝星、刘同霞: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审判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被告山西兴文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31360.15元人民币;
2、请求被告山西兴文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期间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65868.16元人民币,并支付自2016年7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期间产生的利息; 1、2 项合计997228.31元;
3、请求被告山西兴文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公告费、保全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
4、请求判令被告山西郦宏生科贸有限公司、山西龙晟包装策划有限公司、山西福中祥商贸有限公司、赵宝星、刘同霞对上述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及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