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梓康: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大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
0149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梓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大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
营销推广费18000元;驳回原告武汉大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5
元,由被告高梓康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将该款随本判决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
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
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