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诺克威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青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工商行政许可纠纷一案((2016)京
0107行初108号),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14年4月24日对北京诺克威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由于你单位与本案被
诉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因此本院依法通知你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本院经多方查找均无法联系上你单位,现本院向你单位公告
送达本案的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间届满的最后
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公告送达期间届满的日期)。 本院定于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第10日(当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
至节假日后第1日)的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八法庭进行开庭审理。你单位可在开庭审理时的法庭调查中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
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和裁判。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