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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仲裁案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12/19 13:32:58

聂军、王芳、刘建辉、沈刚、王艳萍:本委受理岳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仲裁案,由于《应裁通知书》、《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和《仲裁申请书》(副本)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给你,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仲裁申请书》请求事项:1、裁决被申请人湖南天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人代其支付的银行借款300万元及利息34853.96元,同时承担申请人代其支付后的资金占用费。2、裁决被申请人湖南天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应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1742元。3、裁决被申请人聂军、王芳、刘建辉对被申请人湖南天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第一、二项债务对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裁决被申请人聂霞、沈刚、王艳萍在其房产抵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湖南天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第一、二项债务对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裁决申请人对此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保全费用。《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见岳阳仲裁委员会网站(www.yyac.org)。上述文书送达后10日内你须按《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选定仲裁员,未选定的,由本委主任指定。送达后15日内提交答辩书。答辩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委(岳阳市巴陵中路211号515室)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依法缺席裁决。                                                                                            

 

 

湖南省岳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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