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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龚灵玲与被执行人周悠、欧阳盛名誉权纠纷一案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12/16 14:57:48

周悠、欧阳盛:本院受理的(2016)湘0223执1723号申请人龚灵玲与被执行人周悠、欧阳盛名誉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悠、欧

阳盛拒不履行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第一项内容,现将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6)湘

022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公布如下:

一、限被告周悠、被告欧阳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攸州网”及“今日头条”网上及攸县桃水镇卫生院公告栏内向原告龚灵玲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龚灵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法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限被告周悠、被告欧阳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龚灵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4000元;

三、驳回原告龚灵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周悠、欧阳盛承担。

 

[湖南]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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