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素萍、林海:李艳利申请执行贾素萍、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豫07民终
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艳利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贾素萍、林海送
达(2016)豫0703执6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执行裁定书。令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及
(2016)豫0703执696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们强制执行,将依法评估、拍卖贾素萍、林海
名下位于新乡市牧野大道金色奥园L1号楼1单元11301室(所有权证号:201225090)房屋一套,令你们自公告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
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并勘察现场,逾期未到视为放弃,所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及执行费等费用由被执行人贾素萍、
林海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河南]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