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古多鑫商贸有限公司因将票号为3090005327073537,票面金额500000元,出票人新疆北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南北新天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房建工程项目部,持票人重庆古多鑫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8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2月26日,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重庆古多鑫商贸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90005327073537,票面金额500000元,出票人新疆北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南北新天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房建工程项目部,出票日期2016年8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2月26日,付款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三、自公告之日起10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式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