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3月15日前,向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居街226号2楼207室;邮政编码:311400;联系电话:1807284037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3月30日9时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1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浙江]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