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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治征地拆迁中的违法问题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10/9 15:38:08

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要率先推动征地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序流转,把政府职能从对城乡土地配置的直接干预转变到间接调控和监管上来,通过完善征地审批、实施、补偿、安置、争议调处与裁决等程序,落实农民对土地征收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申诉权与收益权。

征地拆迁要开展事前监督。建立事前审核备案制度,在征地拆迁工作开展之前,就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计划、方案、预算及被征地块调查摸底情况等进行初步审核。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把备案材料作为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据,无特殊理由不得超过原定补偿面积、标准、金额,确实因实际需要必须修改方案的,应经国土部门检查审核同意后再次登记备案。
  
加强事中监督。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要采取定期走访、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形式加强对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相关人员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镇(街)、村(居)等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认真收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违纪违法线索,有针对性地进行排查,建立健全发现、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机制,探索建立征地拆迁信访举报专项受理制度,及时查处专项举报反映的问题,严肃查处腐败行为,及时通报,发挥查办案件的震慑作用。同时,督促引导征地拆迁实施部门健全完善民主决策、财务公开等制度,定期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加强事后监督。对已补偿安置的征地拆迁项目,要通过派员随机抽取被拆迁档案、走访拆迁户等核实相关情况,调查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要深挖细查,对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违纪违法人员坚决查处。同时要做好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整改。
  
形成监督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再监督;财政审核部门要健全征地拆迁资金的拨付、结算机制,把好审核关;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建立村(居)主要干部任期审计、离任审计制度。进一步推动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公示,建立征地拆迁信息网站,对征地拆迁的政策法规、丈量清理评估、征地补偿金额等进行网上公开。重点强化征地拆迁村务公开,将被征土地的基本情况、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情况列入专项公开的内容,通过村务公开栏、村务会等形式及时公开。每年年终各村(居)要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情况向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
  

切实解决征地拆迁对象生活出路问题。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以村为基本单位,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核资折股,量化到村民个人,组建股份合作社,让村民拥有股权,通过土地等资产受益。确保集体发展用地,由村集体按照统一规划,建造标准厂房、写字楼、商业用房、市场等,帮助村民在被征地拆迁后获得长期收益。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采取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地为失地农民推介就业岗位,促使征地拆迁对象改变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观念。
  

帮助解决企业和务工人员用房问题。非法占地、违法建设问题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从厦门的情况来看,非法占地、违法建设问题不仅受征地拆迁补偿这一利益驱使,也源于经济特区大开发、大发展中客观产生的市场需求,一是大批进城务工人员居住问题主要通过廉价的村民自建住房解决;二是生产加工型企业仍然较多,为降低成本,更倾向于使用租金不高的村民自建厂房。因此,应当采取措施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居住难和企业生产厂房紧张问题。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性住房解决范围,减少对村民自建住房的需求;针对生产加工型企业多的实际,由政府主导建设一批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厂房,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生产加工型企业租用,减少对村民自建厂房的需求;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走集约化、精细化发展道路,使粗放型生产加工型企业逐步淡出市场,推动企业规范有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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