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被认为“是城市改造的重要环节,也是对被拆迁人(房主)的房屋所有权的改变,应当具有正当性。”
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诸多矛盾,主要集中在拆迁补偿等利益是否均衡和拆迁方法是否合法、合理这个问题上。因此,我们讨论问题的焦点亦应集中在利益均衡机制和拆迁程序的完善上。
房屋拆迁既有政府行为的属性,又有民事行为或者商业行为的色彩;有的出于社会公益目的,有的出于私益目的。房屋拆迁的这种混合属性本身说明了现代国家中价值和利益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要求对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均衡确立相应的制度和规则。即使是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也应该适用一定的规制程序,在尽可能地引进竞争机制的同时,必须强调政府对其特别监督的职责。只要正视拆迁关系的复杂化,正视拆迁所涉及主体的多样化、被拆迁人数的众多性以及被拆迁人往往处于非常无助的地位这种事实,尤其是正视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势力对比之悬殊,就不应忽视政府在房屋拆迁中均衡各方利益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我们强调政府的均衡职责,并不意味着主张在所有的商业性拆迁和公益性拆迁中政府都要站在前面;我们说拆迁过程中商业性拆迁和公益性拆迁都具有一定的政府行为和商业行为的目的一致性,并不意味着政府行为和商业行为可以完全划等号,更不意味着商业行为等于行政行为。利益和价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的多样化,使得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亦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比如引进公共选择的理论等价值衡量机制,贯彻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在公众参与的前提下,由行政机关等具有相应主体资格的组织作出公共利益的判断决定。房屋拆迁过程中所涉及主体的多样化、被拆迁人数的众多性,决定了房屋拆迁问题的复杂性以及解决问题的困难性。政府不应“包揽”,但决不可以袖手旁观。政府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对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对拆迁项目的审查许可和制约,对拆迁过程的规范和监督,对拆迁补偿制度的创设和完善,对各方利益的调整和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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