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房屋拆迁中所扮演的角色得到正确的定位,前提是要对公共利益从法律上正确的界定,而且还要从制度上完善政府的职能。
在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中,公共利益是区分政府拆迁和商业性拆迁的重要标准。
在实体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标准来判断是否为公共利益。首先,是否为公众所需。对于是否为公众需要的判断应当以民众的价值倾向为标准而非政府的意向。目前存在的很多所谓“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正是违背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基于政府甚至个别领导人的需要而实施。其次,是否为公共所用。所谓公用是指建立在房屋拆迁基础上的项目建设确实能够供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享用和消费。一般而言,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项目应具有公用属性。否则,它同样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以是否为公用作为判断房屋是否为“公共利益目的”是为了防止政府借用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已经越出了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范畴而扩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凡是市场不能有效供给的产品或解决的问题都被视为具有公益性质而纳入到政府职能的范畴。最后,是否具有非营利性。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标准将有利于防止商业利益、地方利益渗透以及官员腐败的滋生。
我国法律应当使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范围进一步明确化,在需要对公共利益做出判断和衡量时能够有法可依。同时,房屋拆迁活动的目的,即公共利益,应严格地被限制在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如交通、水利) 、社会公共事业(如教育、文化、卫生、环保)以及其他由政府兴办的以公益性为限的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我国的法律对此缺乏明确规定,无力充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完善公共利益的范围成为解决当前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城市的现代化应始终与民主化结合在一起,而城市化必然带来民主化的要求。现存拆迁矛盾的根源是民众参与不够,在拆迁问题上,富人对政府的影响力更大。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制约政府最有效的机制是投票权,有限地限制政府的介人权也是必不可少的。所以,若要从行政程序上制约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必须要求政府在确定拆迁及拆迁范围之前,先向社会公众,尤其是要向将要被规划为拆迁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公告有关拆迁的事项,说明拆迁的公共利益性质,接受利害关系人的询问,必要时须举行听证会。从程序上保证社会公众参与确认公共利益的权利,有利于防止公共利益的范围被片面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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