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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4/25 9:59:53

被征收房屋:广州市越秀区北区西湖路流水井敦和里6号(现兴隆坊6号)。

被征收人:雷润培(雷达庭继承人),男,1922年6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西华一街20号303房。

被征收人:雷镇辉(雷达庭继承人),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兴隆坊6号2楼。

被征收人:余秀霞(雷达庭继承人),女,1935年8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兴隆坊6号2楼。

被征收人:雷露珊(雷达庭继承人),女,1961年2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村路30号1404房。

被征收人:雷露莎(雷达庭继承人),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兴隆坊6号2楼。

被征收人:陈建民(雷达庭继承人),男,1945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王家园上街34号705房。

被征收人:陈文(雷达庭继承人),男,1943年12月1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香港。

被征收人:黄锦雄(雷达庭继承人),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88号地下。

被征收人:黄强(雷达庭继承人),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德邻里2号地下正间四房。

被征收人:梁智伟(雷达庭继承人),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锦丽街18号2105房。

被征收人:雷露茜(雷达庭继承人),女,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锦丽街18号2105房。

被征收人:雷子砚,男。被征收人:雷仲伸,女。被征收人:黄秀清,女。

被征收人:雷维伋,男。被征收人:雷家熙,男。被征收人:雷法祥,男。

被征收人:雷乙林,男。被征收人:雷家楫,男。被征收人:雷杞舜,男。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决定:

  

一、提供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118号3108房(建筑面积31.5765平方米)、118号401房(建筑面积99.5987平方米)、116号2803房(建筑面积54.3826平方米)、114号0601房(建筑面积99.567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作为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置换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雷润培、雷镇辉、余秀霞、雷露珊、雷露莎、陈建民、陈文、黄锦雄、黄强、梁智伟、雷露茜、雷子砚、雷仲伸、黄秀清、雷维伋、雷家熙、雷法祥、雷乙林、雷家楫、雷杞舜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越秀区珠光路118号3108房、118号401房、116号2803房、114号0601房。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13.6088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选择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进行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比例1:1.05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为224.28924平方米。现用于产权调换的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118号3108房、118号401房、116号2803房、114号0601房,套内建筑面积合计为225.326平方米,与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相比超出1.03676平方米。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人民币25000元/平方米购买。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另行结算。被征收人雷润培、雷镇辉、余秀霞、雷露珊、雷露莎、陈建民、陈文、黄锦雄、黄强、梁智伟、雷露茜、雷子砚、雷仲伸、黄秀清、雷维伋、雷家熙、雷法祥、雷乙林、雷家楫、雷杞舜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北京街道办事处支付购买房屋差价款人民币25919元,待结清差价款之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北京街道办事处协同被征收人雷润培、雷镇辉、余秀霞、雷露珊、雷露莎、陈建民、陈文、黄锦雄、黄强、梁智伟、雷露茜、雷子砚、雷仲伸、黄秀清、雷维伋、雷家熙、雷法祥、雷乙林、雷家楫、雷杞舜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对于下落不明之被征收人的产权份额,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进行产权调换后,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代管。

  

四、根据《补偿方案》,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5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

  

五、根据《补偿方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12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被征收人雷润培、雷镇辉、余秀霞、雷露珊、雷露莎、陈建民、陈文、黄锦雄、黄强、梁智伟、雷露茜、雷子砚、雷仲伸、黄秀清、雷维伋、雷家熙、雷法祥、雷乙林、雷家楫、雷杞舜征收奖励合计共人民币256330.56元,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六、根据《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搬迁费8000元/户。

  

七、《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二)项所列费用,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后,按方案标准据实领取。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及第三人如需领取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件,请于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登报之日起15日内携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大小马站书院群保护项目现场办公室领取(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街道流水井社区茂陵新街9号,电话:020-83347691),领取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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