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区政府依法作出的《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茅政征〔2019〕1号)予以公布。
一、征收目的:保障市政、水利等公共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推进危房相对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二、征收范围:东起百二河,西至朝阳路,南起市水务公司办公楼,北至四堰社区群众服务中心(具体以《茅箭区四堰(水务公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图》为准,详见四堰(水务公司)片区现场张贴)。
三、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详见四堰(水务公司)片区现场张贴)
四、房屋征收部门: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茅箭区人民政府五堰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持房屋的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茅箭区四堰(水务公司)片区棚改工作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联系人:杨萍,联系电话:13227240705。监督电话:0719—8785977
被征收人如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茅政征〔2019〕1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