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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12/27 10:04:2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依据《南宁吴圩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段)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南宁吴圩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段)。

(二)项目概况:位于南宁市良庆区、经开区,起点南宁吴圩机场北部,终点接南宁市玉洞西快速路。土地级别为:工业四级、住宅五级、商业六级。


二、房屋征收范围:

光明南路:58、58-1、58-2、58-3、58-4、58-5、58-6、58-7、58-8、58-9、58-10、58-11、58-12、58-13,60,60-60-1,62、62-1、62-2、62-3,90(90号院内司机宿舍楼、质检楼、司机宿舍楼旁一栋平房仓库和简易厨房),93号。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如有出入或遗漏,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项目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四)办理工商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增加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南宁吴圩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南宁市吴圩镇光明路空港小区物业楼。


十、征收咨询电话:0771—4518364、17776655381。


十一、监督电话:0771—5578363。


逾期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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