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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圆益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债权申报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5/18 14:20:06

各债权人: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2025)辽0211清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机床总公司对被申请人大连圆益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清算申请。2025年12月29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辽0211强清3号决定书,指定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为了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目标公司强制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现清算组就债权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期限:

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交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债权申报方式、申报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1.申报方式:现场提交、邮寄、邮件申报。

2.申报地址(邮寄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楼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3.联系方式:史天舒律师18042671656,张新聪律师13504264709。


三、债权申报须知及申报文件模板:

为了使债权人充分了解债权申报程序,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清算组特制作《债权申报须知》及债权申报文件,请各位债权人自行下载或联系律师提供。通过网盘分享的文件:债权申报须知及附件(1).pdf链接:https://pan.baidu.com/s/1vgjoMoIvNxKpCRS0zQwggA提取码:pdpj.


四、未申报及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1、如未能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分配的部分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3、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债权时,应按照债权申报须知及债权申报文件要求填写、提供相关材料。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的,暂计算至清算案件受理日即2025年12月29日止。

2、债权人在申报债权过程中,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在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债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连圆益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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