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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处罚公告告知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1/27 14:01:50

执行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五常派出所;

告知人:郦明,房斌;

被告知人:郭晶晶,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31081********9426,户籍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祝家洋村355号。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2月2日,你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政府周边张贴印有维权诉求的纸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25年12月11日,你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政府周边张贴印有维权诉求的纸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缴获纸条六百五十三张、胶水五支、双面胶一卷、剪刀一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你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处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收缴纸条六百五十三张、胶水五支、双面胶一卷、剪刀一把。 


因无法有效查找通知你到案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 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在通过浙江法治报、浙江公告微信公众号对你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五常派出所郦明警官13777825086,房斌警官19511209265提出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进行处罚。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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