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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1/27 12:44:06

江学侠女士、王勤宝先生: 


2023年9月27日,我公司与你们(姓名:江学侠,身份证号:34122719******9023;姓名:王勤宝,身份证号:34213019******9035)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号:320612A23090002471,以下简称“购房合同”)及附件,现因你们在银行按揭贷款还款中出现严重违约,导致我公司作为担保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承担了担保责任【案号:(2025)苏0602民初19084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购房合同及附件之约定,你们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我公司现正式通知你们: 


一、我公司决定解除购房合同:你们作为购房人及贷款主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严重违反购房合同及其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特别是第21.1条、第21.2条)的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我公司有权单方解除购房合同。我公司现依法依约解除与你们的购房合同及其全部附件,且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正式解除。 


二、你须履行的义务:根据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第21条及相关约定,合同解除后,你们须履行以下义务: 

1.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配合我公司前往相关部门完成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注销、预告登记的注销等手续; 

2.全额归还我公司代垫的全部款项【具体以我公司依据(2025)苏0602民初19084号《民事调解书》实际代偿的金额为准】; 

3.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125888.2元(商品房总价款1258882元的10%); 

4.向我公司支付利息(自我公司实际代偿之日起至你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我公司代偿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已付款项处理:在你们履行完上述全部义务,对于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在扣除以下款项后无息退还(若有余额): 

1.我公司依据(2025)苏0602民初19084号《民事调解书》实际代偿的金额; 

2.违约金125888.2元以及利息; 

3.因处理合同解除事宜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四、逾期及拒绝履行的后果:若你未在本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 

1.依据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第20.1条,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你须按商品房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我公司支付额外违约金,直至义务履行完毕;2.我公司将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追究你的违约责任。同时,你需承担我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请你收到本通知后,立即与我公司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5800751526),处理后续事宜。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你,一份我公司留存。


特此通知。


南通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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