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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东兴瑞通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免责及风险提示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1/5 15:49:07

致各有关方: 


宁夏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作为宁夏宁东兴瑞通达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EQA2U316,以下简称“宁东兴瑞通达”)的股东,现就宁东兴瑞通达的设立、经营现状、注销进程及相关法律风险事宜,向社会公众及一切潜在交易相对人公告如下: 

一、事实背景与现状:

宁东兴瑞通达系由投资公司与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瑞茂通”)共同出资,于2025年7月10日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其中郑州瑞茂通持股80%,认缴出资40,000万元;投资公司持股20%,认缴出资10,000万元。

该公司自设立以来,暂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经营业务,且双方股东均未完成前述认缴出资的实缴。基于此状况,经宁东兴瑞通达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决定解散并注销该公司。2025年11月19日,宁东兴瑞通达以书面传签形式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销公司。此后,宁东兴瑞通达依法启动了简易注销程序,并于2025年12月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了注销公告,公示期至2025年12月21日届满。在公示期内,未有任何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二、注销程序受阻之原因:

尽管宁东兴瑞通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简易注销条件(即“未发生债权债务”且相关费用已结清),并已履行公示义务,但其注销登记申请目前客观上无法完成。

缘由在于:2025年12月22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州瑞茂通所持有的宁东兴瑞通达80%股权(对应出资额40,000万元)采取了司法冻结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情形的市场主体,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该股权冻结信息已同步公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因此,目前公司登记机关的系统已明确提示“不允许简易注销”,导致宁东兴瑞通达无法按原定计划完成注销登记,其工商登记状态仍显示为“存续”。 

三、风险提示与责任声明:

鉴于宁东兴瑞通达目前处于“决定解散并已完成注销公示,但因股权冻结无法完成最终注销登记”的特殊法律状态,为防范潜在法律风险,维护投资公司合法权益,投资公司郑重声明并提示如下: 

1.公司独立责任原则:宁东兴瑞通达作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投资公司作为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宁东兴瑞通达承担责任。在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该出资义务亦受法律规制,任何超出此限的责任追究均缺乏法律依据。 

2.经营行为授权范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回溯,宁东兴瑞通达从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经营活动,亦未形成任何经营性债权债务。任何以宁东兴瑞通达名义于2025年7月10日(成立日)之后所从事的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同、提供担保、对外借款、开具票据、进行融资等一切商事活动,均未获得投资公司作为股东的合法授权或追认。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对于任何未经投资公司依法明确授权或未经宁东兴瑞通达有效内部决策程序所产生的所谓“经营行为”及其后果,投资公司概不认可,亦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3.对善意相对人的例外情形说明:即便存在未经授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之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投资公司在此明确指出,在宁东兴瑞通达已确定解 散并进入注销程序、且投资公司未予授权的情况下,任何相对人若仍与其进行重大交易,则难以被认定为“善意”。投资公司保留对相关行为追究行为人(包括但不 限于无权代理人、冒名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4.对交易相对方的审慎义务提示:投资公司敦请所有金融机构、合作伙伴、供应商及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在与名义上仍“存续”的宁东兴瑞通达发生任何接触或潜在交易前,务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渠道,审慎核实其最新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公告、股权冻结等司法协助信息),严格审查其代表人员或代理人的授权文件,核实其行为能力与权限范围。若因忽略本公告提示及上述审慎核查义务而与之发生交易并产生损失的,相关风险及后果均应由行为人及该交易相对方自行承担。 

四、结语:

投资公司发布本公告,旨在履行必要的风险告知义务,澄清事实,以正视听。宁东兴瑞通达的最终注销登记手续,有待其股权冻结等法律障碍依法解除后方可继续推进。在此期间,投资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动态,并保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任何损害投资公司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保全措施等一切合法途径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公告。 


宁夏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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