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报纸 统一刊号 报社直办 今天办理 次日见报
打造中国最好的报纸广告刊登
13581658994
网站公告:
首页>通知声明>南京绿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交接及释明责任公告

南京绿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交接及释明责任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1/5 15:28:27

南京绿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2025年12月2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106强清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周震宇对南京绿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汇金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至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

(三)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有关人员,主要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现清算组特告知贵方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承担如下义务: 

1.依法向清算组移交全部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告知公司相关人员下落; 

2.如无法提供上述交接资料,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线索,并至清算组处如实回答清算组的询问; 

3.若拒不配合并怠于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4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中心11楼;联系人:张翔;联系电话:18361251311;邮编:210019。 


特此告知。 


2026年1月5日

在线咨询
扫一扫,关注更多消息!
服务热线:
13581658994
1352048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