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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腾退通知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5/12/24 13:58:29

马进明先生、西藏丽奥整形医院有限公司: 


鉴于贵方与我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5)藏01民终207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生效判决”),现根据生效判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贵方郑重通知如下: 


一、根据生效判决确认,我司与马进明先生于2017年11月29日签订的《柳梧城投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5年11月12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贵方已丧失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位于拉萨市柳梧新区拉萨之窗3号楼部分房屋)的合法依据,依法应向我司返还房屋。 


二、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贵方仍未实际腾退房屋,已构成无权占有,严重侵害我司合法权益。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之规定,现我司正式要求贵方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清理案涉房屋内全部物品并腾退、返还房屋。 


若贵方逾期未搬离,我司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持续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及其他损失,均由贵方承担。请贵方严格遵守生效判决及本通知要求,积极履行腾退义务,避免因拒不履行导致的法律责任扩大。


特此通知 


拉萨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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