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遂宁瑞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927YY0X,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联福家园一期2号楼1、2号门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8日对你单位在“中铁·蓝珀江宸”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作为该项目建设单位,在该项目建设活动中,地下室超建2083.51平方米。经执法调查询问、查阅招投标文件、现场勘验记录、调取施工过程资料、向第三方机构咨询等,证实如下事实:一是经查阅该项目基本资料证实,你单位为该项目建设单位,该项目于2020年8月竣工验收;二是经向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资料核实,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总建筑面积49458.22平方米,其中地下室规划建筑面积9651.36平方米;三是经本机关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实地测绘核实,该项目地下室实际面积为11727.03平方米,超出规划核实面积2083.51平方米,其中897.31平方米已被商住房屋买受人拆除隔墙实际占有使用,450.84平方米由非基于买卖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该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实际占有但尚未投入使用,735.36平方米仍处于封闭状态暂未拆除隔墙;四是经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家现场调查勘验及研究论证,认定超建面积为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刻意增设;五是经本机关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估算,地下室违建部分整体违法建设造价为5000424元;六是经向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调取备案信息计算,地下室违建部分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735989.76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该项目地下室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且违法建设位于地下室空间,进行拆除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经本机关审理,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实物部分:没收其中由非基于买卖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但尚未投入使用部分450.84平方米、仍处于封闭状态暂未拆除隔墙部分735.36平方米,合计1186.21平方米予以没收。
2.没收违法收入部分:没收已被商住买受人拆除隔墙实占897.31平方米的出售时的市场价1735989.76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叁万伍仟玖佰捌拾玖元柒角陆分)。
3.处罚款部分:该项目违法建设工程总体造价5000424元,按照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8%计算,处罚款400033.92元(大写:人民币人民币肆拾万零叁拾叁元玖角贰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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