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姜兴玉,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8110014850:
你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在合肥德影医疗卫生有限公司七桂塘门诊部非医师行医,执业时间三个月以下,执业期间违法所得为4532.5元,未发现你的诊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未发现你曾因非法行医受到卫生健康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
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32.5元;2.罚款20000元整。
因你下落不明,其它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故将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合庐卫医罚告〔2024〕32号)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委提出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委将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2199号庐阳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7楼708室,联系电话:0551-62913085,联系人:胡晓鑫。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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