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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5/1/10 13:23:19

当事人:甘肃西兰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甘肃西兰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20000224368728A;住所(住址):兰州市城关区团结新村133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于军;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622801195412100017。


执法人员:田收囤,执法证号:28000030152;执法人员:李恒贤,执法证号:28000030105。


你公司于2019年至2023年,因未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被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目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1份,证明该公司地址“团结新村133号”在原省工商局登记注册,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具有管辖权;2.团结新村派出所提供的《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注册地从“团结新村133号”已变更为“定西路39号”;3.2018-2024年《异常名录信息》1份,证明你公司连续四年列入异常名录的事实。


本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如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将被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且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你公司处以:1.责令改正;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甘)市监罚[2024]执-6号 ,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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