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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自然资源局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4/6/27 9:04:00

湘乡市立鑫砂石有限公司:

  

你公司取得采砂许可后,于2021年办理了宁明县2019-2021年度明江河段采砂项目(8标)(以下简称“8标”)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审查手续和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批准文号为:宁自然资临复〔2021〕9号,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为2021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9日止。

  

根据自然资源厅有关文件要求,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我局多次联系你公司采砂权人领取限期复垦通知书,但一直无法联系上。我局于2023年9月9日,通过邮寄的方式邮寄《限期复垦书面通知书》给采砂权人,但邮政公司反馈未能联系上,将邮件返单至我局。2024年4月8日,我局发函至县水利局,函请县水利局配合联系督促8标履行复垦义务,但县水利局至今也未能联系上你公司,致8标至今无责任主体履行复垦义务。

  

为了完成8标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任务,请上述湘乡市立鑫砂石有限公司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宁明县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股领取相关通知书,并在规定复垦期限内(2024年9月12日前)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并及时申请验收。逾期未来领取、在规定时间内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整改中仍不合格的,所缴纳的土地复垦费将按签订的《土地复垦费监管协议》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宁明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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