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7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天孚新材”)重整申请,作出(2024)浙0782破申4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同日作出(2024)浙0782破申43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担任天孚新材重整案联合管理人。
请天孚新材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截至2024年7月17日下午17时00分止,通过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方式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现场或邮寄申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B栋二楼。联系人:叶律师、程律师;联系电话:13566716305、15657611114;电子邮箱:404612954@qq.com。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需说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附利息的债权自法院裁定受理日(2024年6月7日)停止计息。具体申报事项与规则详见债权申报权利义务告知书,预重整阶段已申报的债权无须重复申报。天孚新材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天孚新材清偿债务或返还财物。
管理人定于2024年7月25日下午14时30分通过网络“钉钉系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6月14日
上一篇: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下一篇: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