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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4/6/14 17:21:56

库尔勒鑫洲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巴州国土资源分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库开国土出字[2006]26号,宗地四至为北至库尔勒发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用地、南至友谊路、东至空地、西至康盛路,面积为37.82亩,土地用途为工业,项目用地享受《关于充分利用国有未利用地土地加快推进自治区工业化建设的意见》(新政办发(2005)65号)文件精神,免收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为50年,约定建设起止日期为2007年3月 15日至2008年12月28日。


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系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已通过新疆法制报向你方公告送达 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为库开自然资闲定字[2024]1号。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报请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文号:库开管函[2024]14号),我局依法无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6个月内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艾克拜尔·依不拉音,联系电话:0996-2119350。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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