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现将漳市监支罚催〔2021〕172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如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福建华融众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1016号万达广场A2地块9幢1108室。
我局于2022年8月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漳市监支处〔2021〕17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对你(单位)传销的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7571.53元和处人民币120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07571.53元;
2、你(单位)对上述处罚决定申请延期至2023年12月3日前缴纳罚款,15日内未到银行如数缴纳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合计加处罚款120000元。
上述2项共计627571.5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