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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4/5/24 13:53:02

济南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F40EL9T,负责人:张宁,电话:15315012535,地址:济南市商河县花园街和商东大道交汇处旭润新城南门沿街西段商业街201室。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济南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房屋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2024年3月18日,我局接商河县住建局关于水岸华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售房案件移送函,函中所述:济南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水岸华苑项目3号楼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房屋;经执法人员孟令军(15011299027)、吴伟(15011299020)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属实。 


二、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六条。 


三、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五条,并参照《济南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违法情形符合事项编码:3700000217866,裁量阶次:一般;违法情形:实施本违法行为,预售商品房10套以上30套以下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千分之三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上述的行为做出按照违法所得伍佰柒拾玖万捌仟伍佰壹拾柒元的千分之四计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小写:2319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我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你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请你在接到本告知书次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你在接到本告知书次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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