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嘉兴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45844E),(法定代表人:李海东):
经《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观湖街道景山大厦A座16F装修工程“10•16”一般高坠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你单位在观湖街道景山大厦A座16F装修工程“10•16”一般高坠死亡事故中,存在不具备装修工程资质承接装修工程;未及时消除涉事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2015)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475000元(肆拾柒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于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应急罚〔2024〕176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代收银行(账户名: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账号:755919335910888,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转账必填信息:深圳非税4403092408000497752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联系人:朱先生,0755-23332745,18126372053)。
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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