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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4/5/14 10:44:39

徐芦明(身份证号:34062119******3281):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分别于2022年5月1日,5月14日及8月下旬在濉溪县实小西门向南300米路东**律师事务所楼上为举报人陈某某实施扎针祛斑的医疗美容服务,收费46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濉卫医罚〔2023〕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对你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4600元;2.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直接和邮寄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委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濉卫医罚〔2023〕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561-6065190), 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濉溪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开具《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凭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至濉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濉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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