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在2021年7月7日至2021年9月22日期间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点、第十五点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分局拟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91.63元,处罚款18638995.5元,罚没合计18639587.13元。
因我分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均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青汇罚告字〔2024〕2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对于我分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公司要求陈述或申辩,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鉴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条件,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分局提出,并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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