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融入市域一体化,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切实方便办事群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优化杭州市余杭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流程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权属来源文件(如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记载的取得权利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二、自然人因抵押、出售、赠与不动产等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的;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登记的;
4.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四、对于不动产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的,请权利人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公告事项执行后,申请人通过出售、赠与、抵押等途径处分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依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进行登记。
五、申请人应如实申请不动产登记,如申请人申报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六、跨区通办业务的不动产需为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信息完整且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单套不动产。
七、本公告事项自2024年6月1日起在杭州市余杭区执行。
本公告由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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