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的要求,现将本院拟向 案外人发放执行款情况予以公示:
一、执行案号:(2024)粤0307执185号。
二、执行主体: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加德丰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
三、案外人:钟锻清,系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股东。
四、拟发放金额:23077112.08元。
五、发放依据:(2024)粤0307执185号执行裁定书。
六、发放理由:
1、申请人于2014年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执照,银行账户已同步销户。申请人至今无法恢复营业执照,故无法重新开立账户,只能由申请人指定第三人代收该款项;
2、申请人召开股东会形成了决议并出具了收款函,同时还在执行笔录中予以确认,款项发放已经具备形式要件。该款项属于申请人所有,第三人只是代收。至于因如何使用款项产生的相应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后果,由申请人、第三人依法承担。
特别提示:公示期间自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3日,共15天。公示期满后,如无当事人或案外人向本院主张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本院将依法向案外人发放款项。
联系人:何宗儒、赵明开,联系电话:0755-84860785,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龙岗法院执行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