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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星河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4/1/26 14:01:56

当事人:宁夏西夏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640000200007985,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联系电话:13895000208,住所地:银川市临河横城堡(西夏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景区内)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宁夏西夏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的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擅自在黄河违法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宁夏西夏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取水行为成立具体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银川市兴 庆区农村和水务局关于明确违法取水用水的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可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银川市兴庆区星河街道办事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景城水岸C区星河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0951-3808071)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送(寄)到星河街道办事处我机关,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你单位无人接受送达,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无法联系(拒绝接听电话、回复信息),邮寄送达亦被退回,现决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银兴星执行罚告字{2024}第01255号),公告送达期限为60日。如你单位未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我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对你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银川市兴庆区星河街街道办事处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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