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鑫台同济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赵美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抗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和《公司法》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相关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请各位股东务必认真阅读以下会议相关信息:
一、会议时间:2024年1月26日上午(星期一)9时。
二、会议地点:烟台开发区正海大厦1405房间。
三、会议议题:
1.修改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
2.选举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3.聘任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2002年-2023年期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抗字第16号民事判决的履行及后续工作安排事项。
四、参会人员:公司全体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抗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股东:赵美华、战海燕)
五、注意事项:
1.请各位股东提前10分钟到达会议室,以免耽误会议进程。
2.请携带相关资料,以便在会议上进行讨论和决策。
3.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会议,请提前向召集股东书面请假。
4.若有委托参加会议,请提前十日向召集股东书面说明。
如有疑问,请联系召集股东,电话:18053178917。
特此通知。
召集股东:赵美华
2024年1月11日